离婚后,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可否要求分配获得的补偿款?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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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10 09:30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离婚后,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可否要求分配获得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2016年1月10日,原告、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责任田由被告代为耕种,现责任田已被征用,应得征地补偿款109831. 7元,X村委会将此款全部打入被告B账户,原告曾多次告诉渠南村委会不要将所有款项打入被告B账户,渠南村委会不予理睬。现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36610.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名义取得,承包经营权权利本身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只是基于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收益方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亦是对其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原告离婚后虽然户口迁到渠南村九组,但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再次承包经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承包地,原告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对应的承包土地仍在被告名下,而原告、被告之前承包土地时,是按照一家三口人的份额分得,土地被征用后,原告也未接受安置,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原告也应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未对各自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后一方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而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亦是对其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因此,土地被征用后,其可以获得补偿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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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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