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异国分居,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发生继承时近亲属能否主张孩子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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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21 21:17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长期异国分居,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发生继承时近亲属能否主张孩子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柯某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名子女,分别为陈某1。柯某某另有两位亲妹妹,分别为柯某1和柯某2。从2010年开始,陈某某因工作调动,长期驻外工作,为兼顾家庭生活,陈某1跟随父亲前往国外生活。2018年3月,陈某某因病去世。2019年6月,因母亲病重,陈某1回国照顾母亲。8月中旬,母亲病情突然恶化,因抢救无效,柯某某去世。 自父母去世后,陈某1与柯某1和柯某2对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柯某1和柯某2认为,陈某1长期在国外生活,长期对身在国内的柯某某不管不问,未经抚养照顾义务,属于遗弃行为。在陈某1跟随其父亲在国外生活期间,柯某某的生活起居均是由柯某1和柯某2共同照顾。因此,对于柯某的遗产,陈某1无权继承。 陈某1认为,父母感情基础良好,长期异国分居系因工作原因导致。自己随父亲在国外生活亦是经过母亲同意,是为了更好的照顾父亲,维系家庭生活。其在国外生活期间,仍定期与母亲联系,关心、照顾母亲生活。在母亲病重后,立即返回国内,照料母亲,其不存在遗弃行为,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陈某1是否存在遗弃母亲柯某某的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而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本案中,陈某某与柯某某长期异国分居,陈某1跟随父亲陈某某在国外生活。身处国内的柯某某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独立生活能力。其在病重后,陈某1立即回国照料母亲,尽到了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行为。因此,法院认定,陈某1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严谨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与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口头交谈中所使用的“遗弃”一词具有不同含义。 继承法的遗弃行为,必须满足:第一,被遗弃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有能力尽扶养义务而拒不尽扶养义务的。因此,法律上的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家庭道德伦理行为不同。因此,对于本案中陈某1跟随父亲长期在国外生活,未能陪伴母亲的行为,不构成遗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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