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夫妻结婚后,举办婚宴时收取的礼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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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2-11 23:57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结婚后,举办婚宴时收取的礼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钱小某与魏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4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诉讼离婚。 两人结婚时,钱小某的父母钱某某与魏某某负责操办婚宴。婚宴开始前,各方宾客到签到台交付礼金。其中包括钱某某、魏某某的亲友;钱小某的好友、同事以及魏某某的亲友。 离婚时,魏某某主张,双方结婚后,婚宴时各方宾客给付的礼金一是由钱小某的父母保管,该钱财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举办婚礼时宾客支付的礼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宴中各方宾客给付的礼金属于赠与行为,在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礼金性质的情况下,应当结合社会习惯,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做出认定。 因此,法院认定对于宾客直接交付给钱某某、魏某某的礼金,应当认定为对其二人的赠与,归其二人所有。对于宾客交付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金,可分以下不同情形认定: (1)对于与魏某某的父母关系较为密切的宾客支付的礼金,应当归魏某某的父母所有; (2)对于与钱小某、魏某某两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当视为对其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与钱小某的父母关系较为密切的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当对钱小某的父母的赠与,属于钱小某的父母所有。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时魏某某有权要求返还一半的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相互扶持下形成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基于夫妻关系的缔结、以及因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对对方获得工资等收入做出了贡献,因此将一方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本案中的礼金性质的认定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依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民间婚俗进行认定。 本案中的礼金,是婚宴上各方宾客对夫妻二人以及其各自父母的祝福,因此应当认定为赠与。而受赠人,应当以赠与人的意思确定。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据婚姻习俗,从宾客与钱小某、魏某某及两方父母间的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受赠人,从而确定礼金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章分类: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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