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否有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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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16 00:32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假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7年许某某与成某某结婚,婚后两人生育有一子。 2019年年初,许某某与成某某两人打算开设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但是由于成某某因信用记录不良被列入银行的黑名单不能贷款。为获得预期贷款,许某某与成某某于2019年3月初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许某某与成某某结婚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许某某,许某某在取得房屋所得权后一次性向成某某支付150万元补偿款。 两人离婚后,许某某并未向成某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于是许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照离婚协议中的要求,对成某某进行补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焦点在于许某某与成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许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的原因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许某某与成某某两人并无真实的离婚的意思,因而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许某某与成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因而该离婚协议无效,成某某无法根据无效的离婚协议要求许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补偿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离婚协议,从而隐藏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往往是离婚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等)。对于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一说,行为人即使用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离婚协议,自行政机关法发放离婚证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在具有夫妻关系。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按照《民法总则》或《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许某某与成某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存在真实的离婚意思,而是为获取贷款而采取的离婚行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而双方当事人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因此原告成某某无权要求许某某承担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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