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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为子女购买保费较高的人身保险的,可否要求另一方配偶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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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10 22:2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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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为子女购买保费较高的人身保险的,可否要求另一方配偶负担一半?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范某某2015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程小某。2019年,两人因长期感情不合、争吵不断,决定离婚。

   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儿子程小某由范某某抚养,程某某按月向其支付抚养费。范某某同时向程某某表示,自己于2018年年底为程小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要求程某某为此承担一定的保费。但程某某表示,范某某为程小某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属于范某某个人的行为,无需经过程某某的同意,程某某也没有义务负担上述费用。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程某某与范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结婚后争吵不断、感情不合,于2019年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应当认定程某某与范某某的夫妻感情基础已经破裂,经法院调解,准予离婚。

就范某某主张,要求程某某支付一半人身保险保费的主张,法院认为,该人身保险属于范某某为子女购买的商业保险,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并无不妥,但该保险费用过高,且今后程小某跟随范某某生活,保险的受益人为程小某。因此该保险费用并非必要的抚养费用支出,不属于程某某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仅为范某某的个人支出,范某某无权要求程某某负担一半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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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抚养义务的履行,特别是抚养费的确定,应当结合父母的实际生活、工作条件进行确定。本案中范某某为子女购买高额商业保险的,该保险费用支出不属于必要的抚养费用,仅为范某某个人对财产进行的处分,无权要求另一方配偶支付一半的保险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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