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咨询热线:136 3235 5031

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并为其买房,该赠与法律效力如何?

 二维码 216
发表时间:2019-09-28 22:28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并为其买房,该赠与法律效力如何?

案情概览

阿丽与阿福1997年登记结婚。

2013年3月始,阿福与阿霞建立婚外情并同居。2014年3月,由阿福出资以阿霞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16年6月24日,阿霞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权属人为阿霞。阿丽认为阿福未经其同意,将上述资金无偿赠予阿霞,损害阿丽的财产利益,主张赠予行为无效,要求阿霞返还受赠资金。

阿霞认可阿福出资以其名义购房的事实,但认为阿福隐瞒了婚姻事实,其本人也是受害者;涉案资金属阿福个人财产,其与阿福同居期间购置的财物属双方同居生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阿丽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微信图片_20190928223415.jpg

法院认为

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资金属阿丽与阿福的夫妻共同财产或阿福个人财产、赠予合同的效力问题。

该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一、涉案赠予资金属阿丽与阿福的夫妻共同财产或阿福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阿丽与阿福系夫妻关系,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阿福名下银行卡的资金属阿福与阿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赠予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阿福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阿霞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阿霞的同居关系属违法关系。阿福与阿霞婚外同居期间,通过其个人名下银行卡将数笔大额资金赠予阿霞,既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阿丽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阿丽的财产利益,且阿福的赠予行为系基于其婚外与阿霞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该赠予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阿霞据此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其返还金额应与受赠金额相一致。


律师评析

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阿福在其与阿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阿霞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是否属于阿福与阿霞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二、阿福与阿霞同居是否存在过错。

阿丽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购买于阿丽与阿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证据证明阿福购房支付的款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阿福购房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属于阿福与阿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阿福与阿霞同居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由此可见,非法同居违法,违法就存在过错,故阿霞无论是否知道阿福已经结婚,其与阿福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存在过错;另一方面,阿福在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阿霞以夫妻名义同居,阿福亦存在过错,故阿福与阿霞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双方均有过错。原审判决阿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金给阿丽及阿福正确。

2婚姻家事网内页设计图_meitu_1.jpg

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