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能否起诉要求处分共同财产?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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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26 23:27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婚内,能否起诉要求处分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苟某某与裴某某结婚多年,生育有一子已经成年。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店,店铺所得的经营收益由裴某某保管。 2019年年初,裴某某独自去外地经营,不再顾及苟某某。苟某某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维持生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使用裴某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中的一半。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及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否判决一方予以强制性支配。 法院认为,本案中苟某某与裴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的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苟某某和裴某某对此存款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前,苟某某没有生活来源,裴某某独占存款的行为剥夺了苟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支配、处分的权利,因而法院支持苟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的处理权,就包括所有权的本质,即对财产的支配权。 本案中,苟某某与裴某某的共同财产长期控制在裴某某的手中,已经损害了共同共有关系中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共同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则,违反了《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构成违法。因此,法院确认苟某某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相应的支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甚至可以说,由于本案不属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仅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配,那么就不需要考虑份额的问题,苟某某可以直接对全部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行使支配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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