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车祸去世,孙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赔偿范围吗?法院判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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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1-17 08:47 为帮扶邓某甲,当地村委将其一家列为建档立卡的特困户(现称特贫户),并安排邓某甲在村内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每月发放2000余元的工资;其后邓某甲的两个子女相继出生。为补贴家用,老邓通过维修电器赚取收入,又先后承包了当地150亩左右的田地,种地收入成为整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老邓孙子女的父母,即邓某甲夫妇均健在,也均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故老邓对其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父亲邓某甲有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原告与其祖父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两原告系未成年人,多年来一直与祖父共同生活,祖父对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双重帮助,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认定原告祖父具备抚养能力,故法院对原告祖父与两原告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定。祖父老邓的去世事实上已对两原告在学习、生活费用上造成了主要经济来源的损失,故两被告应当对其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父母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但从原告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父母的收入源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政策性照顾,该笔收入仅够维持原告父亲在肾移植后的基础治疗,在此情况下若要求原告父母对其尽到抚养义务明显不现实。法官通过站在法理和法益的角度上去全面分析和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背后的立法目的,践行“如我在诉” 灵活认定事实抚养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三效合一”的良好效果。 来源:湖南高院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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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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