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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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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1-06 14:34

【基本案情】

李某香育有一子徐某庆、一女徐某珠。2020年9月,李某香与两子女就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李某香分得100万元,用于购买养老住房,余款自行保管,用于生活、医疗等开支。后李某香与徐某珠共同生活,其中80万元用于购房,所购房屋登记在徐某珠名下,余款均转账给徐某珠及其子女。2021年5月,李某香与徐某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某香将上述100万元赠与徐某珠,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李某香同意签约,要求徐某珠负责今后赡养。2024年2月,李某香被徐某庆接走共同生活,徐某珠因与徐某庆就母亲医疗费支出等发生争议,未将李某香接回。后李某香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徐某珠拒绝到庭应诉,法院依法指定徐某庆担任其监护人。现徐某庆依法代理李某香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但签约视频中李某香明确表示“赡养由女儿负责”,应当认定该赠与以徐某珠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徐某珠因与徐某庆之间纠纷未将李某香接回赡养,又在李某香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中拒绝配合,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依法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后,酌情确定徐某珠向李某香返还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充分探查老年人向子女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签约视频、款项流向等证据,认定案涉赠与合同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实质条件,并准确适用民法典撤销附义务赠与的有关规定,在受赠子女实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有效避免老年人因认知能力弱化而在财产处分中处于不利地位,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筑牢养老安全底线,宣示了法院保护弱势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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