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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朱某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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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1-04 10:40

【基本案情】

朱某(男方)与孙某(女方)均系再婚,于2018年8月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2019年12月生育儿子朱小某。2022年8月,双方发生纠纷闹至派出所,经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朱小某抚养权归孙某。双方在冷静期后未去办理离婚登记,但开始分居,朱小某跟随孙某生活。2023年8月,朱某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抚养朱小某,10月,朱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24年3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朱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与当地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村委会积极联动,承办法官、调解员及群众代表等有针对性地从风俗习惯、社会常理、经济能力、陪伴时间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劝导,帮助朱某、孙某两人打开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孙某与朱某自愿离婚,儿子朱小某由朱某抚养,朱某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孙某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方法路径,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办理时,人民法院充分联合各方调解力量,“背靠背”温情答疑、“面对面”释法说理,帮助案件当事人打开心结。为了给朱小某创造一个平稳安静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还安排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对原被告进行心理辅导,为其提供科学、专业的家庭教育规划,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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