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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飞确认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  ——“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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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1-03 09:10

基本案情

2009年,黄某(女)与杨某相识,2010年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黄某飞,由黄某独自养育至今。多年来,杨某不承认与黄某飞的血缘关系,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且不配合黄某飞入户其户籍所在地,导致黄某飞辍学。黄某遂以黄某飞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飞与杨某具有亲子血缘关系,杨某支付黄某飞自出生时起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经鉴定,杨某为黄某飞的生物学父亲,双方亦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杨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履行家庭教育等监护职责,已造成未成年子女黄某飞生活、教育困难的不良后果,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杨某为黄某飞的生物学父亲,杨某一次性支付黄某飞自出生时起至今的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至黄某飞十八周岁。判后,法院依法对杨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发出训诫书,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经法院委托,广州市从化区妇联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其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父母双方相互配合,为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为解决孩子辍学的燃眉之急,广州市从化区妇联还积极联系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成功协调统筹黄某飞入读某区中学。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人民法院与妇联以“训诫+家庭教育指导”方式,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并积极联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对辍学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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