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能否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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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0-31 10:58 案情回顾 黄某某(女)与鲁某(男)原系夫妻,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明(化名)由黄某某抚养。2023年11月,黄某某诉至法院,以其经济压力大,因负债已上征信黑名单,无力照顾及抚养孩子,且债主经常上门催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请求变更儿子小明由鲁某抚养。 开庭审理时,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法庭联系鲁某进行询问,其表示愿意接收小孩,但是其已经60岁了,小孩现在受伤骨裂,还是深圳户口,其无法照顾小孩也无法解决小孩的上学问题。另外法官还了解到,父母离婚后,小明随母亲在深圳生活,与父母相处尚可,平时和母亲电话联系沟通日常吃饭以及学习上的事情,很少和父亲联系,其没有考虑过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更合适,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都可以。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鲁某离婚后,小明随黄某某生活,生活环境较为安定舒适,学习环境较为良好,但黄某某平时陪伴较少。而鲁某作为父亲,未曾主动探望孩子,关心孩子成长较少,经询问表示愿意“接收”孩子,而非主动承担抚养义务,亦无法照顾孩子及保障孩子正常的学习条件。小明虽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亦反映出其对母亲现状的担忧,以及选择跟随父亲的焦虑和无奈。鉴于此,小明目前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应予以维持,黄某某主张变更小明由鲁某抚养的事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针对该案的情况,法院告诫黄某某和鲁某,作为父母依法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以各种理由逃避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将子女视为一种负担,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此种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因此法院向黄某某和鲁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希望双方妥善解决抚养、教育孩子的相关事宜,不让孩子在双方离婚后仍陷入双方的纠纷。 家庭教育缺失、家庭监护缺位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好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该案例,一方面展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行动和效果;另一方面亦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能因债务、无时间、无精力等原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要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正当生活、学习需求。 作者:蓝金媚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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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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