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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行使探望权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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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0-28 09:11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被告韩某拒绝原告李某探视孩子,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行使方式。

  指导内容: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根据情况为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告知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要求被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积极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由于夫妻离婚而形成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通过探望来行使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权,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状况,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既是成年人作为父母的一种权利,也是父母对孩子应当承担的抚养、教育责任。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成长为什么样的人,跟父母是否履职尽责关系很大。父母离婚,受伤的还有孩子,成年人不能把个人生活挫折转嫁到孩子身上,让未成年孩子来替父母担责。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希望这对父母诚心接受批评教育,自觉履行判决内容,真心尽力履行好父母的职责。愿每一个孩子的权益都得到应有尊重,儿童都能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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