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诚抚养费纠纷执行监督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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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05 09:53 【关键词】 十六年抚养费纠纷 五日和解 【基本案情】 2003年,郭某谊因离婚纠纷一案,将胡某诚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关于抚养费的主要内容如下:婚生儿子胡某澄由郭某谊负责抚养,胡某诚自2003年4月份起至胡某澄24周岁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给郭某谊。抚养费每年递增4%。 2018年,胡某诚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郭某谊与其离婚纠纷一案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抚养费系分期履行,郭某谊申请执行的2003年4月至2016年2月的抚养费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请求不予执行该期间抚养费。对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2003年4月至2008年6月的抚养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裁定不予执行。 同年,胡某诚因认为抚养费标准过高,将郭某谊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700元,直至胡某澄年满十八周岁止。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主要为:胡某诚于201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向郭某谊支付胡某澄2018年6月、7月抚养费共3000元,自2018年8月起每月20日向郭某谊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胡某澄年满十八周岁止。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和解可能性,遂主持双方调解,最终于2019年4月26日、案件受理后五日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193520元,扣除期间已经支付40600元,尚欠152920元未支付。胡某诚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郭某谊支付6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郭某谊支付92920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当日,胡某诚提交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案因抚养费争议,当事人在十六年间分别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等多种处理方式,依然无法协商处理好抚养费支付的有关事宜。2019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后,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真心、以耐心、细心的服务精神,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心理疏导、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在五日内达成和解,胡某诚自愿支付近十年抚养费,多年纠纷案结事了。本案的办理依法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