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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能否撤销该赠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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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6 21:21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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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能否撤销该赠与约定?


基本案情

2008年,倪某某与孟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9年3月,倪某某与孟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有的房屋在孟某某还清贷款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两人之子孟小某。

2019年5月,孟某某向法院起诉,以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对房屋赠与给孟小某的约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倪某某与孟某某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对财产分割方式作出了安排,目前两人已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协议已经成就,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对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履行,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法院对孟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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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具有一定伦理性,其中的内容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约定,离婚协议的成立的前提,是配偶双方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约定。

因而在本案中,倪某某与孟某某在已经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并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孟某某主张依据依据《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对房产赠与,从而否认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并且基于离婚协议的伦理性,其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中的对财产处分的规定,因此本案中法院对于孟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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