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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破解耄耋老人赡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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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7-17 15:32

当事人A已年逾九旬,名下拥有百万元存款。老人的子女们长期疏于对老人的关心和照顾,未尽到赡养义务。多年来,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照料等,主要依靠热心邻居B先生及其家人的无私帮助和悉心照料。B先生一家的善举让老人倍感温暖,也让他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了依靠感。老人感念B先生的长期照顾,同时也担忧自己日后若失能或病重,B先生照顾自己的负担会更重。为了回报B先生,并确保自己未来的生活能得到持续保障,老人希望在自己去世后,将其名下剩余的存款全部遗赠给B先生。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老人与B先生共同决定前往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如何让老人老有所养,同时又能使照顾老人的邻居得到保障。

针对老人与B先生的这种情况,公证员告知他们可以考虑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在协议中重点约定了B先生承担遗赠人A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A在过世后将财产遗赠给B先生,如果遗赠人A对B先生不满意,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并对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安排。当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等等。通过这份遗赠抚养协议公证,B先生对老人A以后的照顾没有了顾虑,同时又确保了老人老有所养。

公证员说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并存,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能确保老人晚年得到协议约定的、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定心丸”,也是其自由处分财产、回报扶养人的意愿获得最强法律保护的“护身符”,同时对于扶养人多年善行获得法律认可和未来权益保障的“确权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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