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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立遗嘱,却被告知无效!这笔“遗产”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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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6-24 22:41

案情回顾


王欣欣与陈大海系再婚夫妻。陈大海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与王欣欣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2024年陈大海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写明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等一切经济补偿全部归王欣欣所有。然而,当王欣欣依据该遗嘱主张继承陈大海的抚恤金时,却被告知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在后续分割过程中,陈大海的两名子女主张平均分割抚恤金,王欣欣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欣欣遂将陈大海的两名子女诉至五常市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五常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丧葬费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并发放给其亲属的,不属于死者遗产范畴,不能依据遗嘱将其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抚恤金兼具精神抚慰与经济帮助的属性,在本案中,王欣欣在陈大海生前承担了陪伴、照料之责,而陈大海的两名子女也对陈大海尽到了赡养义务,故三人对陈大海的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

为妥善化解家事纠纷法官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大海的丧葬事宜由王欣欣负责操办丧葬费归王欣欣所有抚恤金则由王欣欣与陈大海的两名子女三人按份额平均分配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以案释法   


抚恤金及丧葬费的分配原则:


抚恤金通常由死者生前供养或关系密切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共有。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各权利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生前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的多寡,以及各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客观因素。


丧葬费是社保部门或单位对死者家属处理殡葬事宜的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丧葬费应优先补偿实际承担丧葬费用的亲属;若存在争议,可由近亲属协商分配;若无实际支出者或费用有剩余,剩余部分可参照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原则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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