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打入丈夫账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二维码
1
发表时间:2025-06-10 13:4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并不少见,而由此引发的债务性质认定问题,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妻子借款打到丈夫的账户,丈夫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崔与孟玲系同事。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孟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崔借钱,李崔按照孟玲的要求向孟玲的银行账户及其指定的马林枫(孟玲的丈夫)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400万元。 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孟玲与马林枫均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向李崔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孟玲向李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孟玲借到李崔现金135万元,孟玲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后孟玲陆续向李崔归还借款本金合计7万元,剩余本金128万元。此后,李崔多次催款未果,遂将孟玲、马林枫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相应利息。 马林枫辩称,他对于妻子孟玲向李崔借钱的事情并不知晓,未签过借条,孟玲也未将案涉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开支,李崔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和孟玲共同偿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款项发生于马林枫、孟玲婚姻存续期间。在借款过程中,虽然马林枫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笔借款是李崔根据孟玲的要求转账到马林枫的银行卡账户的。根据现实中银行的信息通知业务,马林枫应当知晓案涉借款进入账户。此外,从马林枫提交的银行还款记录来看,亦能反映马林枫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因此,该笔12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林枫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玲、马林枫共同偿还李崔借款本金1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债共签”,如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若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没有“共签”,但有证据能够证明配偶一方在借款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往来,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等。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文章分类:
债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