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3年后反悔 重分财产诉求被驳回 二维码
6
发表时间:2025-06-10 13:38 家住天峨县城的张玥、黄大伟曾是一对恩爱夫妻,育有一双儿女。2021年两人协议离婚。3年后,张玥将黄大伟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2021年5月,张玥、黄大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书中对双方的离婚事宜及后续安排作出详细约定,其中第3条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造的一栋二层半的房屋归儿子、女儿所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种植的杉木黄大伟分得30亩、儿子分得30亩、女儿分得30亩,另外8亩归张玥所有。 离婚后,张玥认为在协议离婚时黄大伟隐瞒了部分收入,导致她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财产状况,从而作出了不公平的选择。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第3条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婚姻存续期间,黄大伟卖过两次杉木,2014年得了6.05万元,2019年得了16.05万元,买主还有11万元尾款未付,这些钱他一分都没有给我。”张玥说。 “钱我都已经用于家庭开支,我们婚后的生活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等都是从这些钱里出的。而且离婚时是她自愿放弃财产的,现在又要求所有财产均对半分割,我不同意。”黄大伟辩称。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包含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内容,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有义务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张玥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并对半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玥并非黄大伟出售的杉木的法定权利人,张玥要求分割杉木出售及租地所得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到2014年出售杉木所得6.05万元距双方离婚已近7年,期间双方均无固定职业,黄大伟主张该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属合理。此外,经查明,在2021年5月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张玥已知晓2019年杉木出售总价为21万元(含已支付的10万元和待付的11万元),却未提出分割该款项的要求,故其后提出分割杉木出售款的诉求,缺乏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不久前,天峨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玥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计算。张玥没有证据证明前夫存在上述情形,故对于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