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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何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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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4-25 20:39

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该债务系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借款,未举证证实属于原、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也未举证证实出借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

3.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企业、购置共有房产等)。

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个人名义借款未用于家庭: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挥霍、婚外情消费等;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如单方大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途;

3.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4.婚前债务:婚前个人债务,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1.审慎签字:避免随意为配偶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签字,尤其是大额债务;

2.保留证据:若配偶单方借款,留存家庭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对配偶的异常消费(如大额转账、奢侈品购买)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及时沟通:发现配偶有不明债务时,通过书面、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

4.离婚时积极举证:若主张债务为配偶个人债务,需提供消费去向、借款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借款用于赌博、婚外情消费的记录);若配偶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其提供“共债共签”或“家庭用途”的凭证。


来源:博白法院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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