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补偿金“卡”在烂尾楼?一场离婚引发的“纸上罗生门”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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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4-16 09:37 表面是和平分手、一别两宽 背后却暗藏波涛、争议又起 两份不同的“离婚协议” 引发了一场“纸上罗生门” 今天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 2020年,小红与小林决定办理离婚,两人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购买的漳州某楼盘房产、车位由双方共同所有,小林将房产售出后需要另外支付给小红8万元作为补偿。 两人的离婚看起来是那么的平静又和谐,直到2024年小红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小林立即向她支付8万元补偿金以及利息,并向法院出示了另一份《离婚协议》。 不同于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这份新的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小林除分割给小红的50%房产、车位总价款外,还要额外支付8万元补偿金,且并没有设置出售共同房产的前置条件。 “我们的‘私人协议’只是备案离婚协议的补充!不然房子烂尾了,一直卖不出去,我岂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据了解两人在漳州购买的房产因开发商原因烂尾,产权证“悬空”,小林已将房屋挂牌半年依旧无人问津。 这段时间里小红多次催促小林支付8万,却遭反问: “协议写的是卖房后给钱,房子都没卖掉,凭什么让我掏钱?” 小红: “私人协议”第六条明确写了若与备案离婚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小林: 民政局存档的才是官方版本,而且如果没有卖掉房子我也根本就没钱! 【判决亮剑】 “烂尾不是挡箭牌” 尽管小红和小林在调解及庭审过程中始终都不愿退让,但双方都不否认两份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对此法院认为: 无论是备案离婚协议或者“私人协议”,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两份协议都合法有效。尽管备案离婚协议约定卖房后才支付8万元补偿款,但“私人协议”写明了“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因此房屋是否出售,不影响8万元支付义务。 “不让履约者窒息” 若以售房为条件,则补偿条款形同虚设,但直接要求小林支付8万元,则其大概率无力负担,因此法院结合两份协议中双方关于出售房屋的约定,同时考虑烂尾楼业主普遍的经济压力,最终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给予了小林10个月筹款期,同时驳回了小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将离婚协议交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虽是协议离婚的程序之一,但备案行为本身并非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便没有经过备案也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在同时签有多份协议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得就协议的效力进行约定,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供稿:海沧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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