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由谁养?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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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17 12:38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罗某(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于2010年12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甲,2014年3月20日生育女儿罗某乙。后由于李某与罗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分开之后,女儿跟随李某生活,儿子跟随罗某生活。为了促使被告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抚养小孩的义务,确认孩子的抚养权,也为了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和读书问题,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儿子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裁判结果】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分别跟随原、被告生活,已经适应了身边的生活环境和人物关系,形成了学习和生活环境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院对子女生活环境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依法确认双方所生儿子随父亲罗某共同生活为宜,女儿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为宜,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法官点评】 李某与罗某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虽然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不应被倡导,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却是需要被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可以由生父母协商决定,协商无果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定。法院判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来看,家庭经济条件、子女的意愿等都可以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 来源:兴业县法院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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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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