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交纳首付款时是大额出资,但非全额出资,是否属于对夫妻一方的赠与?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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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24 21:28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父母交纳首付款时是大额出资,但非全额出资,是否属于对夫妻一方的赠与? 案情概览 上诉人沈某认为其父亲支付了将近诉争房屋85%的购房款,该款项明确是对于其个人的赠与,其与被上诉人共有的部分仅有15%,被上诉人张某称,上诉人父亲的出资,系对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共同赠与,双方离婚后上诉人父亲对于出资的性质的说辞不能改变其在出资之时确定的出资性质。 沈某1系沈某之父。张某与沈某于2002年8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16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09年3月9日,案外人王某(作为甲方,出售方)与沈某(作为乙方,买受方)、北京润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沈某,建筑面积为49.3平方米,交易价格为528000元。 2010年4月7日,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沈某已将诉争房屋的贷款本息还清。 2016年1月4日,沈某与沈某1签订《赠与协议》,沈某将其名下的诉争房屋赠与沈某1,沈某1自愿接受该赠与。 2016年1月5日,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沈某1。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从沈某变更为沈某1没有经过张某同意。 后张某起诉沈某、沈某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沈某与沈某1于2016年一月四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该判决已经生效。诉争房屋现登记于沈某名下。诉争房屋现由沈某1夫妇居住使用。 就购房款出资及房屋贷款偿还钱款构成情况,沈某父亲沈某1支付了大部分房款。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法律规定,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对于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就本案而言,房屋虽登记在沈某名下,沈某1在交纳首付款时存有大额出资,但不属于全额出资,且在出资时未进行明确约定,故房屋性质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分割问题,考虑到房屋登记在沈某名下且实际居住人为沈某父母,由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为宜,但沈某应对张某折价补偿。就折价款数额问题,法院以评估价格为基准,考虑到沈某家庭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由沈某按照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对张某予以补偿。 律师评析 诉争房屋系沈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沈某1在交纳首付款时存有大额出资,但非全额出资,因此诉争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根据诉争房屋登记、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就诉争房屋曾经的转移及诉讼情况,确定房屋归沈某所有,由沈某按照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给付张某折价款并无不妥,业已充分考量了沈某家庭对诉争房屋的贡献情况,不存在沈某主张的数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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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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